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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五项制度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青正农业
    2017-01-23 12:30:32   转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监管和风险防范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政府农工办、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管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五项制度》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监管和风险防范五项制度

    县政府农工办  县国土局  县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引导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根据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农办〔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线控制制度

    (一)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承包耕地,下同)的面积实行上限控制,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亩以下。

    (二)对进行整村耕地租赁的要从严控制,必须经每个农户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有委托人的签名和盖章。

    (三)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县控制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乡镇政府同意,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四)租赁期限由流转双方视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方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

    (一)按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规模,以乡镇、县为主建立分级备案制度。

    (二)备案事项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情况、身份证明材料等内容。

    (三)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是实施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

    (四)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包括跨行政村租赁,下同)50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政府备案。

    (五)租赁农地500亩以上(含500亩)、本县控制上限以下的,由乡镇政府备案后,向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

    (六)超过县控制规模上限的,由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市农业局备案。

    (七)接受备案的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八)建立逐级上报汇总制度,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更好实施监督。

    (九)对不实行备案制度的,要逐级督促整改;由此发生违规事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

    三、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

    (一)对在县备案的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国土、税务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查阅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二)审查审核内容为企业(组织或个人)是否具有合法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良好资信,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具备足额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和市场波动应对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

    (三)对租赁农地500亩以下在乡镇备案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乡镇政府参照县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的形式、内容、时限,组织审查审核,并将书面审查审核意见告知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

    (四)审查审核应在接受申请或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审核审查意见,告知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

    (五)经过审查审核合格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经过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告知出租土地农户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各乡镇政府应于每年年中、年底分两次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情况汇总上报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四、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要严格执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应按年租金总额,在土地流转前一次性缴纳风险保障金。

    (二)风险保障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30日内退还风险保障金。

    (四)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损害农户利益的,应动用风险保障金补偿农户损失,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五、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二)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年初或耕种期开始前,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足额缴纳租金后,方可进地经营。

    (三)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履行养护耕地、保护农田基础设施的责任。

    (四)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要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经营土地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1.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

    2.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1

    青龙满族自治县

    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农办〔2016〕11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利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一)流转土地为农户承包耕地,流入方为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

    (二)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

    (三)流转合同使用河北省统一制式合同且经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专用账户,对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按每亩合同约定年租金总额缴纳农村土地风险保障金,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交县财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户。租赁企业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用的可免交风险保障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用于补偿因经营主体无法履行合同给流出农户所造成的流转费损失。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

    (一)流入方(法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的;

    (二)流入方(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流转合同的承担者,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流入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无力支付租金的,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四)流入方(法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下落不明的;

    (五)流入方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其他流转合同承担者,原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事宜造成土地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当出现第六条所述情况时,各有关乡镇、村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年内落实新的经营主体,以切实解决土地的经营问题,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第八条 经营主体缴纳的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在经营过程中未产生风险,自合同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本金。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流入方身份证明、流转合同、流入方损失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乡镇要把好入口关,对拟申请的流入方实地考察,确保真实性。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本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涉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乡镇政府签署公示情况的审核意见,报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情况。

    (三)审批: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国土、工商、人行、法制办、法院等有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部门将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   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对每份土地流转合同只补助一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农户流转合同一年流转费。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县政府农工办、县财政局负责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日常管理,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一旦发现骗取保障金现象,全额收回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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